师德师风十不准和十严禁?
师德师风“十不准”:
4、不准旷工、旷课、迟到、早退、擅自调课及无准备、无教案上课。
一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,不准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参与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;
二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,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安全,不准体罚、变相体罚、伤害学生;或在教学活动中溜岗脱位,在突发***发生时,不能尽到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;
三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对待学生,不准歧视、打击学困生和有品德缺陷的学生◇
四、严格坚持学术研究标准,不准在考试、考核评价、职务评审、教学科研中弄虚作***、营私舞弊:
五、严格规范从教行为,不准乱订资料、有偿家教、买卖生源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;
十不准:
1.不准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、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信息和言论。
2.不准向学生乱收费、推销教辅资料和商品。
3.不准讥讽、歧视、侮辱学生,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
4.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动员组织或暗示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"有偿家教"以及擅自加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。
5.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、家长财物和宴请,谋取个人私利。
师德师风十一条红线?
教育部划“师德红线” 教师十种“越线”行为将受严惩十类违反师德行为,教育部《办法》所列的十类违反师德行为包括:
1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;
2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***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;
3、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、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;
4、在招生、考试、考核评价、职务评审、教研科研中弄虚作***、营私舞弊的;
5、体罚学生的;
6、以侮辱、歧视、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;
7、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;
8、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、学生财物的;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, 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、 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;
关于对同志师德师风问题处理意见?
各高等学校:
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,明确师德师风底线,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,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,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、有道德情操、有扎实学识、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,根据教育部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(以下简称《十项准则》)《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要求,结合自治区实际,现就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,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,严格遵守师德规范,严以律己,为人师表,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,坚持以德立身、以德立学、以德施教、以德育德。
二、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强化教师思想政治教育,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《十项准则》及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政策规定,将《十项准则》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负面清单》)印制成册,发放到每位教师,同时张贴到教师办公室、教师支部活动室等教师工作、活动场所,促进广大教师知责明纪,遵守职业行为准则。
三、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主体责任,建立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、党政齐抓共管、牵头部门明确、院(系)具体落实、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。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,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。院(系)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